编者按
2013年1月,菲律宾阿基诺三世政府就菲在南海有关争议单方面提起仲裁。2015年10月和2016年7月,仲裁庭分别作出裁决。
在仲裁庭作出两份裁决后,政府均当即郑重宣布,仲裁庭有关裁决是无效的,不接受不承认。
2018年5月14日,际法学会组织撰写的南海仲裁案裁决之批判英文由外文出版社出版。牛津大学出版社在际法论刊以专刊形式同时出版其英文本。
澎湃新闻邀请部分参与南海仲裁案裁决之批判编撰,以及长期关心南海问题的际法学者,从际法视角对南海问题做一观察,以启迪思考。
南海日渐成为边家和域外有关家角力的重要场所。某些家包括南海域外大,基于本战略利益的需要,通过某种形式介入南海,而介入方式之一便是协助某一南海边家展开法律战。南海仲裁案之后的南海局势风起云涌,而美所谓航行自由行动针对性更强的实施,则凸显该案对际法治生的不良影响也可能继续发酵。
南海边家之间的海洋争端错综复杂,同时南海域外势力的频频介入,导致南海海洋争端战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就南海仲裁案本身而言,其程序和实体裁决不仅存在法理缺憾,而且被不少学者认为是多种势力与在南海角力的法律战Lawfare。
何为恶意法律战?
一般地,人们所理解的法律战是以法律为武器,通过法律威慑法律打击法律反击法律约束法律制裁法律防护等方法和手段,为争取法理优势赢得政治主动和军事胜利所进行的斗争行动。从这个角度看,法律战与舆论战心理战等斗争手段一样,都是敌我双方展开斗争的一种手段。
就学理角度而言,根据有关学者的研究,法律战一词最初系2001年美学者纳普 Charles J.Dunlap 提出,意指将法律当作一种战争武器或用法律实现军事目的的一种作战方法。美学者哈加 Lisa Hajjar 进而提出了家法律战概念,其含义是家通过重新解释等方式歪曲际法为本违反际法的行为辩护。就际海洋争端而言,法律战本身并无褒贬的侧重,因为通过际法的途径解决海洋争端,不仅为际社会所推崇,而且是际法治框架下鼓励通过和方式解决争端的典范。联合宪章和联合海洋法公约公约都强调采用和方式解决争端的义。公约第179条规定各个缔约应该按照联合宪章第2条第3项以和方法解决它们之间的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并应为此目的以宪章第33条第1项所指的方法求得解决。
然而,如果争端方基于特定战略需要,而在某一特定背景下刻意展开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端,但实质在于通过法律的表象以达到其他企图的行为,则不属于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战,且在笔者看应该属于恶意法律战。南海仲裁案就具有恶意法律战的色彩当时的菲律宾政府意识到与在经济和军事上的力量悬殊差距,域外大对于直接介入南海海洋争端心有忌讳,故而采用军事巡航与法律战齐头并进的模式,采用两种手段同向施压;菲律宾通过法律技术包装其诉讼请求,对提起强制仲裁请求;菲律宾企图对展开羞辱战,试图向世界各展示不遵守际法的形象,进而抹黑的际形象。
通常,恶意法律战是更加具有破坏性的以法律为武器的斗争形式。恶意法律战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恶意法律战充分利用了际法规则的模糊性和不足而展开;第二,恶意法律战的背后通常得到相关政治和经济力量集团的制约或者支持;第三,恶意法律战违反曲解和破坏一般际法原则。菲律宾在域外大的指点和支持下,利用公约附件七框架下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不足,对提起强制仲裁,属于一种典型的法律战,以配合南海边家和域外家的战略需要。但恶意法律战的危害在于,这不仅无助于通过和方式解决际争端,而且形成滥用际法,对际法治生破坏性的局面。
同时恶意法律战浪费了际法司法资源,甚至减损际法的公信力,导致际法沦为某些家的合则用,不合则弃的游戏规则。不仅如此,恶意法律战的际法破坏性在于其违背际法的善意原则。公约第300条规定缔约应善意履行根据本公约承担的义并应以不致构成滥用权利的方式,行使本公约承认的权利管辖权和自由。
宜主动出击
溯源历史,曾经受到恶意法律战的欺凌和损害。在日甲午海战前期,日本积极学西方的际公法,同时将际公法运用到当时与的战争实践。日本根据侵略的需要,迫使清政府签署相关不等条约,为侵略的战争找到合法依据,并且巩固其侵略成果。日本通过在际法上的恶意包装和狡辩,成功骗取际社会的信任和同情,为其赤裸裸侵略战争贴上文明和合法的标签。当时的清政府同时受到日本经济军事以及法律战的三重压迫和欺凌。
但是,在南海仲裁案之后,南海也具有沦为恶意法律战重灾区的可能。
其一,南海边抱团取暖的天然地缘政治。作为半闭海的南海,南海边的南亚家在经济上军事上以及政治上的影响力都不及。为此,南海边诸生抱团应对的地缘政治心态,而恶意法律战为他们提供了一种在相关争议上挑战相对廉价却更有效的途径。
其二,南海仲裁案的负面衍生品效应。虽然对于南海仲裁案坚决地采取了不参与,不接受,不承认的立场,但是无论是菲律宾和域内有关的家,还是南海域外某些大,仍然不会轻易放弃南海仲裁案对生的消极和负面影响。不排除今后某一南海边家效仿菲律宾而对提起类似仲裁或者诉讼的可能性,就是所谓的南海仲裁案的负面衍生品效应。甚至,不排除南海边家联合起分别对展开恶意法律战的可能性。
其三,半年,美更为频繁地在南海和西沙群岛附水域展开航行自由行动,其政治考量和企图不可觑。美在世界不同海域展开航行自由行动具有一石三鸟的功效,除了军事行动外交抗议咨询措施等传统意图以外,还可能具有为南海边家对展开恶意法律战进行预演的可能。今年5月26日,美海军两艘军舰再次擅闯我西沙群岛12海里内,在西沙群岛的赵述岛岛建岛以及永兴岛附航行。根据有关学者的学术性预测,认为美海军频频擅闯西沙群岛水域的动机值得高度关注。故此,应该高度研判和重视越南等在南海仲裁案之后,再次对展开恶意法律战的可能性。
为了防止南海沦为边家展开恶意法律战的重灾区。不应该疲于应对,而是未雨绸缪,甚至是主动出击。应该高度重视南海作为半闭海的特殊地缘区域具有的独特制度价值,也应该意识到公约第123条的半闭海沿岸之间的合作义,其制度价值远远没有得到挖掘和彰显。
公约第123条强调在适当情形下,邀请其他有关家或际组织与其合作以推行合作义。南海作为半闭海,区域治理成为可能。依据公约,南海的治理应该高度重视区域主义的积极制度价值,通过本地域认可的际组织协调南海区域的资源养护和管理环境保护科学研究以及航行自由等事。历史上,地海行动计划框架下构建的各个地海海洋保护区的海洋治理模式,便是半闭海沿岸之间展开合作的良好例证。不仅如此,欧盟在协调地海各之间的合作上发挥积极的引导作用。
应该战略性地重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积极推动并落实,高度重视推动南海各方行为准则的际法约束力的形成,将其视为主导的区域性际组织,以占据际道义的制高点。特别是,应该意识到,变际法规则为应对恶意法律战家的金箍棒而不是紧箍咒,仍是可能和值得探索的。可以考虑与南海边家联合采取某种区域性协同行动,以应对美航行自由行动的挑衅。更要善于采用经济的政治的甚至其他手段以应对某些家的恶意法律战的企图,以制衡和警告恣意展开恶意法律战的家。
作者系华政法大学教授,交通海权战略法治研究所负责人